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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的正式实施,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。如果说,以前循环经济就像大家所说的是一个“筐”,那么现在,循环经济终于开始成为一只“箱”,一只渐渐明晰边界、承载实在内容的环保之箱,绿色之箱。  该法中明确指出:禁止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列入淘汰*的设备、材料和产品,禁止使用列入淘汰*的技术、工艺、设备和材料,否则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,没收*设备、材料,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,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*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。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的颁布实施,为各种包装废弃物(如一次塑料餐饮具、矿泉水瓶以及利乐包等)的回收利用打下了基础,为包装物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。“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、低碳化以及安全化”将成为包装行业,特别是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方向。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,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:任何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;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;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。赔偿标准大大提高,加大了经营者的*成本,起到震慑作用;对食品及相关产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,未获批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及添加剂不得随意使用;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的标准进行整合,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,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。  这部法律将食品包装材料、容器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纳入其范畴,对食品包装提出了明确要求: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包装材料、餐具,禁止生产、经营被包装材料、容器、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,如违反将被处以没收*所得、罚款、停产停业甚至吊销生产许可证。企业如果生产被污染的包装,不仅会受到处罚,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,为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。作为食品的“贴身衣物”,食品包装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,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。《食品安全法》让人们认识到“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”的新理念!  3、gb9685-2008等多个食品包装容器、包装材料及添加剂标准相继正式实施  自2009年6月1日起,《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9685-2008)正式实施。标准中规定了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用959种添加剂的使用原则、使用范围、最大使用量、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。该标准强调: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。  自2009年8月1日起,《包装用塑料复合膜、袋干法复合、挤出复合》(gb/t10004-2008)正式实施,原标准《耐蒸煮复合膜、袋》(gb/t10004-1998)和《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/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、袋》(gb/t10005-1998)同时废止。该标准对塑-塑干式复合中*类溶剂的残留量提出了应小于0.01mg/㎡的严格要求,对